课程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务必于课程结束前两星期告知教研室主任,以便安排命题、考试教室及监考等事宜。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自定,成绩按五级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并交教学秘书备案后送交各院系。
三、所有考试课程均应有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应由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业情况、期中考试和平时测验等考查结果产生,并记录在教师手册上。
四、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三门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星期内将含有学生平时成绩的教师手册交教学秘书。平时成绩(一般为班级平均 85 分)将以 20-30 %的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填写好的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并交教学秘书备案后送交各院系。
五、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考试课程,由该任课教师命题;有两位及两位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由教研室指定教师命题;所有试题均需教学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印刷。
六、考试试题一律使用 Word 系统、 A4 纸排版(电子版封面格式从教学秘书处索取),同时要制定 A4 纸排版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含全部试题),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必须采用 A 、 B 卷笔试形式,并注明使用专业、考试日期和考试时间(时间不超过 150 分钟)。
七、考试结束后,出题老师要将考试试题、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交负责改卷的老师,同时将电子版交教学秘书收集。负责改卷的老师要注意收集有关数据以便填写试卷分析,并将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装订成附件交教学秘书。任课教师要以班为单位装订好试卷册(含封面、教学日历、学生成绩和学生试卷)。
八、考试结束后,出题老师需将 A 、 B 卷各 3 套试题及标准答案交教研室。
九、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向院系教学办公室提出要求,必要时由教研室主任核查。
数学系
2006 年 9 月
课程监考注意事项
一、无特殊情况,各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本课程的监考。监考教师接受监考后不得随意换他人替监,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 10 分钟到达考场,并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领卷教师要在考前 20 分钟到达考场并将考卷分送各考场,考试结束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名表收集齐全后,一并送交教研室。
三、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互相交谈,看书、看报或做有碍监考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因失职出现考试作弊、旷监或无故迟到均按教学事故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监考教师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时,不得提示、暗示或解释题意。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要清点试卷并完整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五、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手机、 BP 机、文曲星等物放在指定的地方,并按规定就座。学生可否携带计算器应按考卷说明执行。
六、学生迟到 15 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场内,学生之间不准谈话,也不得互借用具。考试中途学生不得离开考场,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七、学生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补考还应携带补考证并请学生签名。
八、对考试作弊和协助作弊者,要停止其考试,并在试卷上签字并填写作弊类型(如夹带、替考等),特别是试卷上要至少有两位监考教师的签字,考试结束后将情况告知学生所在院系。如遇替考,一定要请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师或教务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协助查清替考者的身份。
数学系
2006 年 9 月
课程试卷批阅与成绩填写要求
一、试卷批阅必须使用红色,每小题要题题见红。若某题全错,则只打“×”号;若某题全对,则只打“√”号,若部分出错,则只用红线画出出错部分,并指出所扣分数(填写负分)。
二、大题前填写本题所得分(直接填写正分,不要画圈),小题前不得填写正分(以免重复加分)。
三、每份试卷的封面要有各大题所得分数、总分以及阅卷人、总分人和核查人的签名。
四、作弊试卷全部按 0 分记,不必批阅,但必须有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的签名。
五、平时成绩(满分为 100 分)必须填写在平时成绩单上,并在旷课次数及迟到次数栏中写明旷课次数及迟到次数。成绩单上应有平时成绩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六、成绩单上所规定的数据,要全部填写且准确无误,无学生姓名的空白行要用“ ∫ ”线划掉,有学生但无成绩的应在成绩栏画斜线“ ∕ ”。教师签名要使用兰色(不得使用黑色或红色)。
七、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要将试卷装订好,并随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一份交教学秘书。
数学系
2006 年 9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