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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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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w 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D/P at 90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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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L/C
at sight
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它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XX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L/C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L/C的装运日延至8月31日,并将L/C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L/C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反而借口我方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规定,向我索赔XX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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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3月17日。出口单位于3月23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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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收到孟加拉标准麦加利银行来证,最大金额120万美元,来证规定货款向纽约大通曼哈顿银行电汇索偿,单据寄孟加拉开证行,公司于货物装船后第三天收到结汇货款,15天后孟加拉开证行给议付行来电称:“L/C1234号单证不符,货物水分超过标准,请退款。”议付行将该电转交公司,问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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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P)、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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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押汇后4个月,确知客户已提货,但押汇行称未收到国外的付款。问:押汇行能否向受益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