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2.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6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6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6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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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4 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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